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网约配送员等1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有关行业、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网约配送员等1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予颁布施行。原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日
1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名称
1
4-02-07-10
网约配送员
2
4-04-05-0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员L
3
4-05-05-02
鉴定估价师(机动车鉴定评估师)
4
4-05-06-02
信用管理师
5
4-10-01-01
婴幼儿发展引导员
6
4-10-01-03
保育师
7
4-10-02-01
裁缝
8
4-12-02-01
计算机维修工
9
4-12-02-02
办公设备维修工
10
4-14-02-01
公共营养师
11
4-14-02-04
出生缺陷防控咨询师
12
4-14-04-0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
13
4-99-00-00
无人机驾驶员
14
6-05-01-02
裁剪工
15
6-05-01-03
缝纫工
16
6-18-01-11
铆工
17
6-21-03-00
缝制机械装配调试工
18
6-23-03-15
无人机装调检修工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员》国家职业技术标准
等级划分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本职业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一级/高级技师不分方向;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分为建筑工程、机电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六个方向。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